首頁 » 消息分類 » 公文公告 » 民航局:114/06/01起,工廠、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應依「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版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,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。 民航局:114/06/01起,工廠、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應依「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版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,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。 分類:公文公告 民航局:114/06/01起,工廠、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應依「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版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,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。
民航局:114/06/01起,工廠、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應依「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版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,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。 分類:公文公告 民航局:114/06/01起,工廠、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應依「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、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版之等級、內容、顏色、大小及設置位置」,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。